湘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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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各部,县属和驻县各企事业单位,:
《湘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bt365体育在线网址办公室 2015年3月30日
湘潭县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3.2 预防预警行动
3.3 预警级别发布
4. 应急响应
4.1 Ⅳ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4 I级响应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4.6 信息发布
5.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5.2 物资保障
5.3 通信和信息保障
5.4 设备保障
5.5 人力保障
5.6 社会动员保障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6.4 其他设施重建
7.监督管理
7.1 救助款物监管
7.2 宣传、培训和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8.附 则
8.1 预案制定与实施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公众生命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潭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湘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相结合,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县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减灾委),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主任,县政府办分管负责人、县委宣传部、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分管负责人以及县民政局局长、县发改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任副主任, 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卫生局、县经信局、县教育局、县科技局、县环保局、县广电台、县畜牧局、县统计局、县安监局、县气象局、县消防大队等为委员会成员单位。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分管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减灾委
负责全县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全县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组织、领导全县救灾工作;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乡镇开展减灾工作;统一调度全县 自然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保障资源,统一协调消防及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会同新闻部门发布较大、重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信息;负责接待上级、外县(县市区)等慰问团和核灾救灾工作组;负责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工作。
2.2.2 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承担县减灾委的日常工作;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准备、指导参与救灾工作;收集、汇总、评估、报告灾害相关信息、灾区需求和救灾工作情况,召开救灾会商会议,提出应对方案;协调落实对灾区的支持和帮助措施;承办县减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 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职责
县民政局:负责救灾工作;组织核查并会同新闻部门发布灾情信息;管理、分配上级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办公室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安排较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向上级部门争取重大抗灾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抗灾救灾资金安排、拨付和监督检查;
县农业局:负责较大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的防控工作,帮助、指导灾后农业生产恢复。
县林业局:负责较大野生动物疫情、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防治及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掌握汛情、水旱灾情和水务工程险情,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灾后水利和集中式供水设施的修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协助抢险救灾,协调较大地质灾害的防治和监督管理。
县规划局:负责将综合防灾纳入城乡规划,组织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规划。
县住建局:负责帮助、指导灾后房屋修复、重建等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抗灾救灾人员、物资的公路、水路运输,组织转移灾民所需的车船交通工具,抢修所辖被毁公路、航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县卫生局:负责因灾受伤和生病的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疫情和环境卫生监测;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置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的发生、扩散和蔓延。
县经信局:负责协调公路运输组织安排;灾区无线电信号的监测及管制。
县公安局:负责维护灾区治安秩序、疏导交通和交通管制工作;加强安全防范,保卫重点目标和重点部位,打击违法犯罪;协助组织紧急疏散转移、解救群众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帮助灾区恢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尽快做好学校恢复重建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灾区环境污染情况的监测与评估。
县广电台:负责灾区广播、电视系统设施的恢复工作。
县畜牧局:负责较大以上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扑灭疫情,帮助、指导灾后畜牧水产生产恢复。
县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灾害情况和制定统计标准。
县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自然灾害引发一般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县气象局:负责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做好救灾气象保障服务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军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必要时,协助灾区人民政府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协调处理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县内主要新闻媒体进行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信息
民政部门应收集整理灾害信息,并按照灾害信息管理的规定,会同县委宣传部发布预警信息。县气象、科技、国土资源、林业、农业、畜牧水产等有关部门(单位)在发布气象灾害、地震趋势、地质灾害、林业生物灾害、动物疫情、森林火灾及农业生物灾害等预警信息时,应及时向县减灾委通报。县减灾委将各类灾害预警信息进行综合后,应迅速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办报告,并向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通报。
县减灾委还应根据各灾害管理部门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背景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及时进行灾情综合预警,拟定灾害救助应急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的,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3.3 预警级别发布
按照自然灾害发生的严重性和应急程度,将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I级)四级,预警颜色依次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当达到预警级别时,气象、科技、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畜牧、林业等灾害预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公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程度。
4.应急响应
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自然灾害设定四级响应启动县级应急预案,由县减灾委统一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4.1Ⅳ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1)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15000人以上25000人以下;倒塌房屋1500间以上25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全县耕地总面积2.5%至4.5%;灾害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全县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0.5%至1%。
(2)其他事项。
4.1.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经县减灾委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宣布进入Ⅳ级响应。
4.1.3 响应措施
县减灾委组织、协调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请求市减灾委员会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3) 县民政局确保与灾区乡镇24小时不间断联络。
(4) 县民政局及时向县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向事发地派出由县减灾办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实灾情,了解抗灾救灾工作情况,指导灾区开展抗灾救灾工作,并将灾情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5)如有需要,灾情发生后12小时内,县减灾委应完成向灾区紧急调拨储备物资工作,协调交通等部门落实有关救灾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并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县民政局会同县财政局分别向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并按照应急资金拨付程序及时将救灾资金下拨到灾区,同时监督救灾款物的规范使用。
4.1.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县减灾委根椐实际情况终止Ⅳ级响应。
4.2 Ⅲ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1)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10人以上2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2.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倒塌房屋2500间以上5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全县耕地总面积4.5%至9%;灾害造成经济损失达到全县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1%至2%。
(2)其他事项。
4.2.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向市减灾委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按照市减灾委的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2.3 响应措施
在市减灾委的统一指挥下,县减灾委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抗灾救灾工作情况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员会报告,请求市减灾委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Ⅲ级响应的要求,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
(4)县减灾委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市减灾委报告较大自然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实施工作情况,接受市减灾委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4.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市减灾委的决定终止Ⅲ级响应。
4.3 Ⅱ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1)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20人以上50人以下;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倒塌房屋5000间以上10000间以下;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全县耕地总面积的9%至15%;灾害经济损失达到全县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2%至3%。
(2)其他事项。
4.3.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县减灾委立即请求市减灾委向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按照省减灾委的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4.3.3 响应措施
发生达到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自然灾害后,县减灾委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在省减灾委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请求省、市减灾委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等相关部门(单位)按照Ⅱ级响应的要求,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
(4)县减灾委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省减灾委报告重大自然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实施工作情况,接受省、市减灾委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4.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省减灾委的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4.4 Ⅰ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1)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死亡50人以上;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农作物绝收面积达到全县耕地总面积的15%以上;灾害经济损失达到全县上年度国民生产总值3%以上。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3)对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视情况降低。
(4)根据灾情预警,一个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县人民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4.4.2 启动程序
灾害发生后,由县减灾委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立即请求市减灾委向国家、省减灾委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按照国家减灾委的决定启动Ⅰ级响应。
4.4.3 响应措施
发生达到Ⅰ级响应条件的自然灾害后,县减灾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先期救灾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在国务院减灾委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1)县减灾委立即将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报告县委、县人民政府和市减灾委,请求国务院、省、市减灾委给予支持。
(2)县减灾委立即启动本级预案,组织实施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3)县减灾委成员单位、专家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Ⅰ级响应的要求,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
(4)县减灾委应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市、省、国务院减灾委报告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情况和应急处置实施工作情况,接受国务院、省、市减灾委的统一组织、指挥、协调。
4.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务院减灾委的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4.5 信息报送和处理
灾情信息由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报送和处理。
4.5.1 灾情信息报送的内容
(1)灾情信息报送情况: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需求。
(2)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口、因灾死亡人口、因灾失踪人口、因灾伤病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受淹乡镇、饮水困难人口;农作物受灾面积、绝收面积、毁坏耕地面积;倒塌房屋、损坏房屋、直接经济损失、农业直接经济损失。
(3)因灾需救济情况:需口粮救济人口、需救济粮数量,需衣被救济人口、需救济伤病人口、需救济衣被数量;需恢复住房间数、需恢复住房户数。
(4)已救济情况:投亲靠友人口数量、借住房屋人口数量、搭建救灾帐篷和简易棚人口数量;已救济口粮人口、已安排口粮救济款、已安排救济粮数量;已救济衣被人口、已安排衣被救济款、已救济衣被数量、已救济伤病人口、己安排治病救济款、已安排恢复住房款、已恢复住房间数、已恢复住房户数。
4.5.2 灾情信息报送时间
(1)灾情初报。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发生突发性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向县民政局报告初步情况。对于造成死亡人口(含失踪人口)3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较重灾情的,县民政局在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并向县委、县人民政府、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县民政局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各乡镇减灾办在每天8:30前,将前一天24小时的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 灾情核报。乡镇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县民政局报告。县民政局在接到乡镇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县灾情汇总数据向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5.3 灾情核定
(1)各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要协调农业、林业、水利、财政、国土资源、科技、统计等部门(单位)对灾情进行综合分析、会商和核定。
(2)乡镇核定灾情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政府救济人口的台账,为恢复重建和开展生活救济提供可靠依据。
4.6 信息发布
4.6.1 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4.6.2 信息发布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4.6.3 信息发布组织与审批
(1)发布的灾情信息,涉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的,送县民政局审核;涉及水情、汛情和旱情的,送县水利局会签;涉及震情的送县科技局会签;涉及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送县国土资源局审核;涉及台风和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的,送县气象局审核;涉及生物灾害的,送县农业局和林业局审核。
(2) 信息发布实行归口管理,由县民政局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 应急保障
5.1 资金保障
县人民政府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合理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并逐步加大救灾资金投入。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通过应急准备资金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5.2 物资保障
县、乡(镇)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
5.3 通信和信息保障
加强县、乡镇、村三级灾情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县人民政府及时准确掌握自然灾害信息。
5.4 设备保障
县直有关单位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设备。
5.5 人力保障
加强各级各类自然灾害专业救援队伍和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培育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各级灾害信息员队伍。
5.6 社会动员保障
县民政局应建立健全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形成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灾区人民政府应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 灾害因素。
6.4 其他设施重建
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卫生、广播电视、林业、畜牧兽医水产、电力、通信、金融等部门(单位)做好灾区教育、医疗、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等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与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应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本预案的宣传、培训,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增强灾害应急救助能力。县民政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 附 则
8.1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