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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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县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
《湘潭县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实施。
bt365体育在线网址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湘潭县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2.4 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3.2 预警预防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理
4.2 响应分级
4.3 情况报告
4.4 响应行动
4.5 应急通讯
4.6 指挥协调
4.7 应急支援
4.8 新闻发布
4.9 响应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分析
6、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通信保障
6.3 物资保障
6.4 卫生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7.2 预案演练
7.3 奖励与责任
7.4 监督检查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解释部门
8.4 预案实施时间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及时有序、高效妥善地处置有可能发生在燃气系统的重大事故,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和保障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湖南省燃气管理条例》、《湘潭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预案》、《湘潭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城市燃气新建、改建、扩建和运行过程中,发生的连续停止供气和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1)燃气加工、处理、输送过程中遭遇非正常情况,导致城镇气源或供气设施中气质指标严重超标;
(2)液化石油气储罐发生垮塌等事故,致使城镇气源终止。
(3)地震、洪水、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导致气源输送受阻或者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灌装站淹没,机电设备毁损;
(4)城市主要供气和输配气系统管网发生干管断裂或突发灾害,影响大面积区域供气;
(5)调度、自控、营业等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失控、毁坏。
1.4 工作原则
1.4.1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供气企业、咨询机构等职责,依法确定应急工作程序,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
1.4.2 统筹安排、协调配合。以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为主体,统筹安排政府相关部门、管理机构、供气企业、咨询机构应急工作任务,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坚持预防为主,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信息共享、形成合力。
2、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在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设立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各相关单位建立、完善和实施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各供气单位根据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建立应急救援组织。
2.1 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组成
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住建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住建局、县安监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含消防大队)、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质监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县工业经济局、县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住建局,由县住建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
组织、指导、协调全县燃气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做好供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研究决定实施预警、启动本预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等重大问题;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技术研究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等工作,部署和总结年度燃气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接受上级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指导和协调。
2.2.2 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决定,起草预防燃气重大事故的有关技术性文件;组织燃气专家赴事故发生地协助当地的供气应急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开展供气设施的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等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力量对事故发生地进行对口技术支援;负责核实上报我县燃气情况;组织燃气事故的调查。
2.2.3 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县住建局 承担全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起草、修改全县燃气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监测、接受燃气供气事故报警、预测信息,做好供气事故发展动态后续报告;协调全县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行动;组织开展燃气事故调查工作。
县安监局 协调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燃气事故调查处置。
县财政局 负责保障燃气事故应急处置资金,并监督使用。
县公安局(含消防大队) 做好燃气事故现场保护、交通疏导和人员疏散工作,阻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对有关肇事人员和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燃气企业主要负责人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负责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监督火灾隐患的整改。
县卫生局 迅速组织和指挥医疗救援队伍开展燃气事故伤员抢救工作,及时向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紧急调派医务人员、医药物资、医疗设备,协调使用急救场所。
县民政局 启动社会救援机制,为燃气事故受害人员提供社会救助。
县质监局 协调燃气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参与对特种设备及压力容器引发的燃气事故调查处置。
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做好燃气事故因公伤亡人员的有关善后工作。
县总工会 参与事故调查工作,指导、协调做好燃气事故伤亡人员家属安抚工作。
县工业经济局 负责协调燃气突发事故应急燃气源、电力供应等有关工作,保障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通讯畅通。
县委宣传部 做好燃气突发事故信息发布工作。
2.3 城市各燃气企业的应急组织与职责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县应急委、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制定的抢险应急预案,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抢险应急预案。建立抢险组织机构,成立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仪器机具,交通通讯工具,并定期组织演练。对燃气用户开展事故应急知识宣传,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4 专家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2.4.1 专家工作组的组成:
专家工作组由规划、安监、消防、技监、卫生防疫、环保、供气等部门专业人员及大专院校、城市供气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电力工程、城市燃气企业的专业人员组成。
2.4.2 专家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
(1)参加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及专题研究;
(2)应急响应时,按照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研究分析事故信息和有关情况,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或建议;
(3)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
(4)受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派,给予技术支持。
2.5 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责
燃气突发事故发生后,根据现场紧急救援工作需要,设立现场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参与燃气突发事故现场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各应急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向应急指挥部报到,由现场应急指挥部分配任务。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警机构
县燃气管理机构负责城镇供气系统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确定信息监测方法与程序,建立信息来源与分析、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审批程序、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3.2.1 县燃气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研究城市燃气安全抢险应急工作,指导本县规划区域内抢险应急组织及抢险应急队伍的建立和完善,加强城市燃气安全的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消除隐患,防患于未然。
3.2.2 各燃气企业,应定期检查本单位抢险预案、交通、通讯、仪器、抢险工具、专业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抢险应急演练,并设专人对抢险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落实巡查、巡线、入户检查制度,切实做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2.3 县公安消防专业队伍是城市燃气重大事故抢险的主力军,城市燃气行业抢险应急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和本企业抢险专业队伍的优势和特长,密切联系,加强合作,及时处理和排除险情。
4、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燃气发生重大事故后,坚持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供气单位和管理部门立即进行先期处置,除应立即拨打110、119、120求助外,还应立即向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抢险、控制事态发展。
4.2 响应分级
按城市燃气事故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时间,应急响应分别为一般(IV级)、较大(III级)、重大(II级)、特别重大(I级)四级。
一般供气事故(IV级):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5千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气事故或造成死亡3人以下的一般突发事件。由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单位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燃气主管部门应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县应急指挥部和县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县燃气事故处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和支持。
较大供气事故(III级):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5千户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气事故或造成死亡3-10人的突发事件。由湘潭市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预案,领导和指挥供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市政府;立即组织专家调查确认和分析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单位通报情况;指导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落实应急措施;请求上级建设部门派人指导、监督应急指挥部的工作,协调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重大供气事故(II级):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气事故或造成死亡10-30人的突发事件。
特别供气重大(I级):城市供气系统发生的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的供气事故或造成死亡30人以上的突发事件。
应对重大、特别重大供气事故,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向上级建设主管部门、上级供气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上级人民政府报告情况;县人民政府了解供气事故情况和所造成的灾害程度及时报告市供气应急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并积极开展事故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主动接受上级的统一指挥,贯彻落实各项工作;当供气事故影响到相邻县市时,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应向可能受影响的其他县市通报情况,加强协调工作。
4.3 情况报告
4.3.1 基本原则
(1)迅速:最先接到事故信息的单位应在第一时间报告。
(2)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想。
(3)直报:发生重大燃气事故,要直报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告县应急办。
4.3.2 报告程序
燃气事故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向供气企业或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场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立即向县应急办报告,启动应急处理预案,较大事故直接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4.4 响应行动
4.4.1 事故发生单位,接报后必须做到: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企业抢修部门5分钟内出动抢修车,20分钟赶到出险现场,使用工具仪器探明报警现场,如属群众误报,耐心做好解释工作,消除群众顾虑;通过检测确认属漏气的,应对漏气点做好隔离维护,设置警示带、夜间须设置警示灯,疏散围观人员;
(2)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周围严禁烟火;漏气现场已经起火的,视现场情况是否需要切断气源、电源,并向119求助,向上级部门汇报;
(3)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搜集工作;
(4)服从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指挥,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及时报告事态趋势及状况。
4.4.2 因人员抢救、防止事态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护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4.3 发生事故的单位及管理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写出事故快报,分别报送县应急委、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
4.4.4 燃气事故快报应依具体情况尽可能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2)事故单位的经济类型,生产、加工、处理、输配规模、存储设备座数及储量、气源地、处数;
(3)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类别;
(4)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5)事故的简要经过;
(6)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7)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8)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9)事故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10)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
4.5 应急通讯
应急响应期间,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合理安排人员,保证值班人员随时接收到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及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讯渠道畅通。
4.6 指挥协调
4.6.1 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获悉发生燃气事故后,根据事故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
4.6.2 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和涉及的方面,通知有关成员参加应急处置的指挥,并将情况上报县应急委。
4.6.3 成员单位接到通知后,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4.7 应急支援
当发生燃气事故单位的应急力量不足、需要支援时,由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根据支援请求规定的程序报县应急委。应急支援力量进入现场执行任务,有关调动、联络、指挥程序及协调事宜,均按县应急委批准的计划或预案执行。
4.8 新闻发布
城市燃气重大事故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会同县委宣传部,按照《湘潭县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预案》和有关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
4.9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特殊情况下,报县应急委决定。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市供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工程恢复重建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受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供气,确保社会稳定。
5.2 社会救助
造成城市供气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员给予赔偿。保险机构应及时开展城市供气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5.3 总结分析
5.3.1 事故应急处理的各有关单位及时向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出书面报告。
5.3.2 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整理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故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并报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
5.3.3 调查报告
城市燃气重大事故调查应严格遵守国务院《特别较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各项规定。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故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安全建议。
6、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定专门场所并建设相应设施,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需要。基本功能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城市燃气重大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接受、传递供气系统组织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6.2.1 逐步建立完善以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响应为核心的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讯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同县政府领导、县应急办、相关管理部门、燃气管理机构、各供气单位和应急支援单位通信联络的需要。
6.2.2 应急响应通信能力不足时,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报请县应急委决定,请求信息产业部门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采取紧急措施给予支持。
6.3 物资保障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应急支援力量与物资器材,以保证应急响应时能及时调用,提供支援。
6.4 医疗卫生保障
供气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部门应组织医疗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和防疫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与培训
燃气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常识、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及发生城市供气事故应对处置方法等知识进行培训,对所有参与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骨干人员开展培训,供气企业的应急专业技术培训由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给予指导。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要加强燃气事故的宣传教育工作。公众信息交流工作由县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气企业负责进行。公众信息交流的对象应包括一般公众和新闻界。主要内容是城市供气、安全使用及应急的基本概念与知识。
7.2 预案演练
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本预案每年组织一次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
7.3 奖励与责任
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对在县城市燃气重大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7.4 监督检查
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办会同县有关部门(单位)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应急措施到位。
8、附则
8.1 名词术语解释
8.1.1 城市燃气供应系统:由城镇燃气管道及其附件、门站、储配站、灌瓶站、气化站、调压站、调压箱、瓶装供应站、用户设施和用气设备组成。
8.1.2 城市供气:符合燃气质量要求,供给居民生活、公共建筑和工业(商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主要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8.1.3 供气企业:包括城市燃气经营企业和城市燃气自供单位。
8.1.4 抢修:燃气设施发生危及安全的泄漏以及引起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时,采取紧急措施的作业过程。
8.1.5 运行:从事燃气供应的专业人员按照工艺要求和操作规程对燃气设施进行巡视、操作、记录等常规工作。
8.1.6 应急: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故发生或者减轻事故后果的状态,有时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燃气重大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
8.3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