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号-湘潭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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潭县政办发〔20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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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湘潭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各部,驻县各企业单位:
《湘潭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bt365体育在线网址办公室
2015年2月13日
湘潭县通信保障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3.2 预警分级
3.3 预警确认和通报
3.4 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4.2 应急响应行动
4.3 现场处置
4.4 通信保障及抢修顺序
4.5 信息报送和发布
4.6 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5.2 基础设施和物资保障
5.3 交通运输保障
5.4 电力保障
5.5 支援保障
5.6 资金保障
6.善后工作
6.1 总结评估
6.2 恢复重建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7.3 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机制,满足应急状态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确保通信安全畅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通信保障应急预案》、《湘潭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湘潭市通信保障应急预案》和《湘潭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通信保障应急(通信中断、突发事件通信保障应急,以及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工作。
1.4 工作原则
在各级党委、政府及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部门的领导下,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密切协同,快速反应、保障有力的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县人民政府设立湘潭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分管副县长任指挥长, 县人民武装部副部长、县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经信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县经信局、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人武部、县委宣传部、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广电台、县应急办、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人为成员。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经信局,由县经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通信保障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县应急指挥部职责
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及上级经信、通信部门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的决策部署;领导、组织、协调全县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并通报各成员单位;完成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建立健全通信保障应急协调工作机制;监测、分析、汇总通信保障应急信息,及时报告并提出相应的处置建议;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值班电话:0731-57882059)
2.2.3 县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经信局:负责承担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工作;指导县内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协调做好通信保障应急中的交通、电力、能源等保障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分)队参与应急通信保障,运用无线通信等方式,做好军队通信与地方通信的协调支援工作。
县发改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中有关协调配合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中的治安管理、消防、维护交通秩序等工作,及时查处、打击破坏通信设施等犯罪活动。
县应急办:负责总体调度,协调各部门开展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储备、管理和调配救济物资,支援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开展。
县财政局:负责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时必要的经费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通信保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的道路、水路紧急运输和通行。
县委宣传部、县广电台:负责通信保障应急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县安监局:负责参与通信行业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和组织、协调事故调查。
县供电公司:负责为通信应急提供电力保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联通公司:负责落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健全本部门应急预案体系;及时向县经信局报告通信保障应急工作进展情况,落实县应急指挥部有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部署。必要时,请求上级部门给予技术支援。
2.3 专家组
县内基础电信运营商抽调具备通信和网络安全技术以及应急通信管理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负责参与、指导突发通信事故应急处置,对突发通信事故影响进行评估,为应急决策提供技术支撑。
3.监测预警
3.1 监测预警系统
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通信网络应急指挥系统的监测预警功能,汇总、通报、共享有关信息,县内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网络监测预警机制,加强通信网络运行监测,发生突发事件、接到其他部门(单位)发布的预警或出现通信中断征兆时,有关单位和人员按规定迅速将监测信息报送至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监测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包括:监测信息基本情况描述、可能产生的危害及程度、可能影响的用户及范围、建议措施等。
3.2 预警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对通信保障可能造成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将预警划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依次标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一般(Ⅳ级)预警: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3个乡镇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较重(Ⅲ级)预警: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5个以上乡镇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严重(Ⅱ级)预警: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0个以上乡镇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特别严重(Ⅰ级)预警:通信网络出现故障或其他事件征兆,经研判可能引发15个以上乡镇通信大面积中断的情况。
发生特殊情况,结合实际调整相应预警级别。
3.3 预警确认和通报
Ⅳ级预警由县电信、移动、联通三家公司通信保障应急部门确认通报,并报县应急指挥部;Ⅲ级、Ⅱ级由县应急指挥部确认、通报,并报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Ⅰ级预警由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确认、通报。
3.4 预警行动
3.4.1 Ⅳ级预警
各乡镇通信企业报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县应急指挥部采取相应级别预警行动。
3.4.2 Ⅲ级、Ⅱ级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报县人民政府;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乡镇、示范区及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迅速确定通信保障应急措施和工作方案,落实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工作;做好应急通信保障有关工作,县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做好资源调度,组织动员等工作,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通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态进展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必要时,请求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3.4.3 Ⅰ级预警
县应急指挥部报市人民政府、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由县应急指挥部通报指挥部成员单位、相关乡镇和示范区及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迅速确定通信保障先期应急处置措施和工作方案。请求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及省通信管理局给予技术支持。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与启动
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务重要性等因素,将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
4.1.1 出现下列情形启动Ⅳ级响应:乡镇和示范区公众通信网络中断,造成3个或以上乡镇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一般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乡镇临时性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1.2 出现下列情形启动Ⅲ级响应:因公众通信网络中断,造成5个以上乡镇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本县范围提供通信保障,超出乡镇处置能力的;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1.3 出现下列情形启动Ⅱ级响应:本县公众通信网络中断,本县重要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10个以上乡镇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超出县级处置能力的;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县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必要时,县应急指挥部请求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给予技术指导和支持。
4.1.4 出现下列情形启动Ⅰ级响应:公众通信网骨干网络中断,重要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15个以上乡镇通信大面积中断;发生其他较大以上突发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超出市处置能力的;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通信保障任务。请求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行动
4.2.1 Ⅳ级响应
Ⅳ级通信保障应急响应行动由通信运营企业通报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实施对应行动。
4.2.2 Ⅲ级、Ⅱ级响应
(1)启动程序。出现Ⅲ级、Ⅱ级响应状态时,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确认并启动Ⅲ级、Ⅱ级响应,报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保障通信联络畅通。
(2)响应行动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召开会商会议,组织制定通信保障应急工作方案;成立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派人员赴现场组织、协调通信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军队应急通信保障力量根据预案规定相应地启动通信保障应急响应,协同处置。
4.2.4 Ⅰ级响应
县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同时,报告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受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4.3 现场处置
现场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加强与县应急指挥部及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及时了解通信保障要求,研究确定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方案;加强与交通、能源等部门(单位)的协调联动,确保事发现场重要通信畅通;指导、组织、协调跨企业的现场通信保障应急工作;统筹调度现场应急通信队伍和资源;收集汇总现场通信保障工作有关情况并及时报告。根据事态发展,向县应急指挥部提出军地联合保障需求。
发生突发事件并造成公众通信网络遭到严重损毁且短时间难以修复时,要确保至少一种以上临时通信手段有效、畅通。
4.4 通信保障及抢修顺序
通信保障及抢修遵循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具体顺序如下:(1)突发事件处理指挥联络通信线路;(2)党政专网线路;(3)保密、机要、安全、公安、武警、军队、国防军工等重要部门租用线路;(4)地震、森林防火、防汛、民政、气象、医疗卫生等部门租用的与防震、防火、防汛、救灾、气象信息发布、医疗急救等有关的线路;(5)金融、证券、电力、交通运输、税务等与国民经济密切相关部门租用的线路;(6)其他需要保障的重要通信线路。
4.5 信息报送和发布
4.5.1 信息报送
出现Ⅳ级应急状态时,县基础电通信运营企业应在40分钟内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通信企业市级公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接报并核实后,应在40分钟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出现Ⅲ级应急状态时,县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应在30分钟内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通信企业市级公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接报并核实后,应在30分钟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出现Ⅱ级应急状态时,县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应在20分钟内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通信企业市级公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接报并核实后,应在20分钟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出现Ⅰ级应急状态时,县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应在10分钟内报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和通信企业市级公司,县经济和信息化局接报并核实后,应在10分钟内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信息报送的内容包括:事件基本情况、事件级别、初步估计的危害及程度、影响的用户及范围、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4.5.2 信息发布
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会同宣传部门按《湘潭县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客观、准确、及时发布通信保障应急信息。
4.6 应急结束
通信保障应急状态解除后,各级通信保障应急指挥部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应急保障
5.1 队伍保障
应急通信保障队伍由基础通信运营企业的网络管理、运行维护、工程及应急机动通信保障机构组成。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不断完善专业应急机动通信保障队伍和公众通信网运行维护应急梯队,加强应急通信装备配备,满足通信保障应急工作需要,必要时,请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通信保障任务。
5.2 基础设施和物资保障
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根据地域特点和通信保障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信保障应急装备(包括基本防护装备),加强小型、便携等适应性强的应急通信装备配备,形成手段多样、独立组网的装备配置系列,制定公众通信网设施征用方案,以备应急时紧急征用。
5.3 交通运输保障
县交通运输局受县人民政府授权委托,协调在各通行收费站设置专用通道,确保应急通信车辆优先通过;紧急情况下,为应急通信物资的调配提供必要的交通运输工具。
5.4 电力保障
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按规定配备应急发电设备。突发事件发生时,由县人民政府协调电力和能源部门优先保证通信设施和现场应急通信装备的供电、供油需求,确保应急条件下通信枢纽及重要居所等关键通信节点的电力、能源供应。
5.5 支援保障
交通、电力、能源、民政等部门应保证通信保障应急物资、器材、人员运送及时到位,确保现场应急通信系统的电力、油料供应等,在通信保障应急现场处置人员自备物资不足时,负责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支持,及其他必要的后勤保障和社会力量支援。
5.6资金保障
因通信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处置费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实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务产生的通信保障费用,均由基础通信运营企业承担,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必要的经费。
6.善后工作
6.1 总结评估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基础通信运营企业负责做好突发事件中公众电信网络设施损失情况的统计、汇总等,不断改进通信保障应急工作。
6.2 恢复重建
县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制定灾后恢复重建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和市通信保障应急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通信设施。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基础通信运营企业在恢复与重建过程中的机房征地、线路迁改、电力引入等工作予以支持。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县经信局要加强对通信保障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适时组织演练,不断提高通信保障应急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通信保障应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且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监督检查
县经信局、县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县经信局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8.2 预案制定与实施
本预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