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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房产管理局全面深化改革工作进度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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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此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根据市委、县委改革办要求,现将我局建立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工作进度汇报如下:

1、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现场巡查执法力度,及时查处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房产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大对捂盘惜售、囤积房源、散布虚假信息、哄抬房价、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建设部门要加强住房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国土资源部门要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囤地、炒地行为;税务部门要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偷漏税行为的查处力度。

2、严格房地产开发市场准入门槛,建立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信息系统及统计制度。对全县境内的土地出让、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房地产项目开发,应优先出让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单位,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后,国土部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应先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资质。按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相关规定,房产部门对申请进入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应及时将不良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体系,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及时通报项目部门。同时,建立房地产企业动态考核制度,对我县房地产市场的开发企业进行考核,将违法违规企业记入黑名单,并要求其按规定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者,依法严格处理。国土、规划、住建、房产、税务等部门及各金融机构应结合各自职责,针对不同信用等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制定实施差别化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资质管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资金监管、税费缴纳、项目贷款等方面区别化控制。

3、完善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条件,逐步解决一项目一公司的现象。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在出让、划拨前,要取得规划、住建、房产等部门就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提出的意见,并将此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的条件。对于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依法取得的土地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城市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进行建设,各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验收,对于未依据原出让合同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的小区不得进行验收,更不得交付使用。

4、严格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加大预售资金监管力度。房产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预售信息、可售楼盘、房源、价格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向社会公开未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等性质的费用。进一步加大预售资金监管力度。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确保预售资金主要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对于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建设的开发项目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发放,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在资质等级、投资总额、形象进度等方面给予适度放宽。要强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查处签订虚假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进行虚假交易的行为。

5、加强商品房售后管理。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时,开发企业必须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严格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未按规定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或者未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的,依据《湘潭县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6、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或代建廉租房、公共租赁房、棚户区改造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可适当提高容积率和减免部分土地出让费用作为补偿;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可折算成相应竣工量记入企业开发经营业绩,纳入企业年度综合考核开发经营业绩。在资质升级时,对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要予以重点扶持。

7、加强物业管理。房产部门要指导物业管理企业提高服务质量,为居民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发改和物价部门要规范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行为,力争做到质优价廉,从而使居民的居住水平、居住环境得到切实有效改善,共同构建和谐文明小区。

8、加强住房公积金对购房贷款的支持。拓宽缴存对象范围,将在我县城镇规划区内有稳定收入的从业人员(含符合条件的农名工、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逐步纳入住房公积金政策覆盖范围。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最大限度地放宽提取、使用条件,取消限制门槛。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组合贷款。

                                                           2017年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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