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水乡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公开责任追究和依申请公开制度(试行)
发布日期: 来源:分水乡
分水乡人民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向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履行行政职能和办事职能的一项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防止以权谋私,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四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成《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主要内容包括:
1、本单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服务承诺、工作纪律和责任追究等情况;
2、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5、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6、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8、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9、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10、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1、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2、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13、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4、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5、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6、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第五条 公用事业单位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与群众、企业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都要予以主动公开,特别要将群众及企业反映最为强烈、最为关心、社会最敏感、最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
第六条 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在正式决定前,应实行预公开制度。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后作出决定。
第七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为: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范围;属于主动公开的由行政机关的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不属于保密范围的再确定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经征求第三方意见后,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不予公开,同意公开的再看是否需要部门协调,协调后确定公开机构。经三次审查后,以政府公报、网站公布、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政府信息和办事信息公开,应采用以下符合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特点的一种或者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1、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2、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3、新闻发布会;
4、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或涉及国家安全;
2、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3、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4、正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开的范围应与行政权力和办理事项的范围相一致。凡应让领导班子或单位人员知情的,应在领导班子或单位内部公开;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或依当事人申请按规定程序公开;凡应让全社会知情的,应及时向全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自身生产、生活和科研需要,有权申请获得未列入第四条、第五条中的其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应依法受理申请,并及时答复,其中所申请的公开内容属于依法应予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定形式提供。
第十三条依申请公开的程序
申请人提出申请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进行登记、编号,并出具《受理通知书》;对资料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出具《补正申请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资料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2、资料审查合格后,根据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性质分别予以办理:
属本机关掌握范围且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通过查询确定该信息的基本情况。对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报相关部门审查确定;对需征求第三方意见的,采取书面形式征求意见;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政府机关的,与有关政府机关进行沟通、确认;对不属本机关掌握范围的,确定掌握信息的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对需收取相关费用的,告知申请人并按照县物价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批准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申请人因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适当减免相关费用。
3、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申请人所要求的公开形式予以答复。
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免予公开范围的,出具《信息免予公开告知书》并说明理由;不属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并提供掌握该信息的政府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公开的时间应与内容性质相一致。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政府信息,应长期公开;凡阶段性或临时性的政府信息,应随时公开。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各级公开主体在政务公开和办事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向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监察局举报。
第十六条公开主体违反本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政务公开工作的,依法由县监察局进行行政问责。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水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审查、谁负责”原则和“初审、复核两级审查”原则。
第三条各级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构由各级保密机构人员与经办单位负责人、单位信息员共同组成。
第四条 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前,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 对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由本单位信息员负责初审,本单位负责人进行复核,本单位负责人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六条 各单位在对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时,对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政府信息,以及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第七条保密审查的基本范围:
(一)标有密级的三密文件;
(二)未经批准,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本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第八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或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发布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党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制度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分水乡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严肃纪律,促进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省、市、县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乡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通信、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的责任追究实行分级负责制。乡人民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纪委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各村(社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调查处理;必要时可由县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不力,工作运行机制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各项制度不落实,造成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的;
(二)不按要求编制公开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
(三)不及时公开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四)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直接,公开事项不全面,应当公开的事项没有按要求时限和形式公开,造成不良影响、不良后果的;
(五)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按法定时限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造成一定后果的;
(六)在依申请公开工作中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七)未建立政府信息发布审查保密机制或未执行保密审查程序,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而产生不良影响和一定后果的;
(八)开通政务公开网站(政务公开栏目)未经县政务公开办的审核,产生不良影响和不良后果的;
(九)违反规定收费的;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对被评议后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一)干扰、阻挠政府信息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造假、隐瞒问题的;
(十二)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保密审查或相关领导审核批准而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审核批准的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领导意见而做出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授意的领导承担责任,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第八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部门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先选优资格;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先选优资格;对相关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选优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政纪处分;
(四)违反党纪政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照党纪政纪规定处理;
(五)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因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被有关复议机关撤销或被司法机关判决败诉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级政府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出追究决定前,应当对拟追究责任事项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实际情况,准确区分责任,视情节与后果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被追究责任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应于接到处理通知后30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应追究党政纪处分的,由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程序办理。 ,
第十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而且要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政务公开办公室和监察机关。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