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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民办养老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 建设运营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     来源:县民政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老龄化社会发展趋势,加快发展社会养老福利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加强社区(村)养老活动场所建设,根据《bt365体育在线网址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潭县政发〔2016〕5号)和湘潭市民政局、湘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湘潭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民发〔2015〕39号)、《湘潭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潭民发〔2015〕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日间照料中心补贴资

  

  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县域内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村)养老活动场所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

  第二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条件:

  (一)建设补贴:严格遵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文件,经县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验收合格、取得设立许可证书,拥有30张以上床位,已运营半年以上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二)运营补贴: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文件,经县民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置、验收合格、取得设立许可证书,拥有30张床位以上,并通过养老机构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机构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满意率达到90%以上;经民政部门验收达标并运转正常的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第四条  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建设补贴:2016年7月1日以后,县域内新建的拥有3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新建床位验收达标并运营半年后,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2000元的建设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改扩建后拥有30张床位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改建、扩建床位验收达标后,财政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的建设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2016年7月1日以前,已建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改扩建的补贴标准给予建设补贴。

  新建床位是指新开办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新建房屋所设置的床位;改建床位是指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原有房屋基础上进行改造新增加的床位;扩建床位是指已经执业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扩大规模,通过新建房屋而增加的床位。

  (二)运营补贴:拥有30张床位以上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收住本县户籍社会寄养老人(老人为湘潭县户籍或者其子女为湘潭县户籍),按住满一个月的实际入住老人数,给予每床每月100元的运营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对年正常开放260天以上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每年给予2-4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五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审批权限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并提交资料。

  (一)建设补贴:

  1.《湘潭县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审批表》(详见附件1);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3.机构建设情况等相关资料。

  (二)运营补贴:

  1.《湘潭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审批表》(详见附件2);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书复印件(须年检合格);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须年检合格);

  3.入住老人的基本资料(含老人及赡养人姓名、联系方式等)、老人出入统计台账和缴费凭证;

  4.服务满意率调查报告。包括调查范围、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实施人员、调查结果、调查公示情况。由县民政部门委托第三方开展调查,保存好调查的相关凭据,如调查问卷(详见附件3)、调查记录等。调查结果应在养老服务机构内予以公示,接受服务对象及送养人评议。

  第六条  补贴的审批与拨付:

  (一)建设补贴:每年12月31日前,县民政、财政部门完成对申请机构的验收审批;次年1月31日前将建设补贴一次性拨付到位。

  (二)运营补贴:每年12月31日前,县民政、财政部门完成对申请机构的验收审批;次年1月31日前,将运营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补贴资金坚持养老服务机构申请、社会公开、逐级审核的程序,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县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补贴资金的管理,定期对民办养老服务经费预算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核查。

  第九条  养老服务机构在申请补贴、接受审查、评审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条  养老服务机构违反食品、卫生、消防等相关行业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的;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和服务纠纷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补贴资格,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

  第十一条  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擅自改变服务内容,或利用机构房产从事核准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的,对已经拨付的补贴资金予以全部追回,并终止其享受补贴的资格;违反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1.湘潭县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审批表

  1. 湘潭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审批表

  3.湘潭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汇总表

  4.湘潭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汇总表

  5.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调查表

  湘潭县财政局              湘潭县民政局

  2017年9月4日

附件1:湘潭县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申报审批表.xls附件2:湘潭县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申报审批表.xls附件3湘潭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一次性床位建设补贴汇总表.xls附件4湘潭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汇总表.xls附件5: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满意度测评调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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