潭县政建发〔2017〕85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湘潭县房屋建筑工程最低造价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来源:
潭县政建发〔2017〕85 号
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湘潭县房屋建筑工程最低造价
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随着人工工资和材料价格不断上涨以及新政策不断出台、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规范直接发包建筑市场交易、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号文件)及《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湘建价〔2016〕9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我局制定《湘潭县房屋建筑工程最低造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严格实行本意见。
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 12 月 4日
湘潭县房屋建筑工程最低造价指导意见
第一条 湘潭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的承发包及造价管理应实行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湘建价〔2016〕95号)的规定,合同备案是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而对工程造价进行审查是合同备案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我局将对低于下列标准的房屋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工程结算进行审查。招标投标发包的工程项目必须按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违者依法查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名称及规格 |
|
指导造价 (元/m2) |
指导造价 (元/m2) |
|||
无架空层多层宿舍 |
含普通装饰、 水电、防腐保温,采用桩基 |
1050 |
含普通装饰、水电、防腐保温,采用条基 |
1000 |
||
有架空层多层宿舍 |
含普通装饰、 水电、防腐保温,采用桩基 |
1150 |
含普通装饰、水电、防腐保温,采用条基 |
1100 |
||
商住楼(部分框架) |
含普通装饰、水电、防腐保温,采用桩基 |
1300 |
含普通装饰、水电、防腐保温,采用独立柱基 |
1250 |
||
小高层宿舍、全框架住宅楼 |
含普通装饰、水电、防腐保温,采用桩基 |
1550 |
含普通装饰、水电、防腐保温,采用独立柱基 |
1500 |
||
综合楼、高层建筑(框剪结构) |
含地下室,部份玻璃幕墙、铝合金中空玻璃窗、电梯间、消防系统、多媒体线路、防腐保温等 |
1900 |
||||
钢结构厂房 |
1000 |
|||||
砼柱、钢架屋面厂房(有砖砌体围护结构) |
1500 |
|||||
备注:工程造价调整系数为0.9-1.3。 |
||||||
第三条 如工程合同价低于《指导意见》造价标准,我局将牵头组织县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从具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的评委中抽选人员,并由住建、物价、监察、审计、发展等部门派人组成,对存在低于上述标准的合同、结算造价的工程合同进行审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提供真实材料,审查委员会经科学、严格审查后,下达审查意见书,县造价站凭审查结论书进行处理。对低于成本价承包工程的,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并责令其改正。
第四条 凡属评标委员会或建设工程造价审查委员会认定合同、决算造价低于其企业成本价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将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者,除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外,同时将记有关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本《指导意见》由湘潭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潭政建发〔2010〕38号文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