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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县规范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来源:湘潭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潭县政办发〔2017〕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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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湘潭县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与维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单位,天易经开区管委会各部室,县属和驻县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县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十六届七次常务会议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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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26日    

  湘潭县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

  实 施 办 法

  为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深入贯彻第七次全国人防工作会议和省人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总体方针,推进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省政府270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适应范围

  湘潭天易经开区规划区范围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和管理,依据“省政府270号令”规定实施。湘潭天易经开区规划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暂缓实施。

  二、建设标准

  1.民用建筑项目。新建项目在规划设计时必须按照人防建设的要求,结合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竣工验收。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统一按照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县人防办按照国家相关规范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随意降低防空地下室抗力等级。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必须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县人防办参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项目的审查,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建筑面积40%的人防工程;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

  3.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征缴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厂房除外)因地形、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4%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具体标准按省发改、财政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审批程序

  1.建设项目按照“一门受理、窗口运作、统一收费、承诺办结”的机制实行人防行政审批,由县人防办负责。县发改、国土、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未经县人防办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规划、住建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人防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项目总平面图核批时,应同时向县人防办申报。县人防办审查出具“结建”或易地建设意见,作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要素。

  3.“结建”工程项目审批。

  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审查。建设单位根据法定的“结建”规模和防护等级、工程类别进行人防工程初步设计。县人防办审查确认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出具《结合建设防空地下室决定书》。

  施工图文件技术审查。县人防办对“结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强制性设计规范审查,出具意见,送施工图设计文件专业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质量监督申报。建设单位在人防工程开工前持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具备开工的监理、设备合同手续向县人防办委托的专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4.易地建设工程项目审批。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县人防办依据法定条件核准。建设单位凭《易地建设费缴费通知书》至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缴费,凭《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决定书》办理相关手续。

  5.人防工程的建设和开发利用,按照国家规定可减免有关税费的按有关程序办理减免手续,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6.符合国家有关政策,依法享受税费优惠政策的项目按相关规定办理减免审批手续。

  四、建设与管理

  1.“结建”工程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县人防办参与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凭人防质监部门出具的《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办理质量认可。认定质量不合格的,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者确实无法补救的,依法责令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建设单位应当在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6个月内,将竣工图、平战功能转换图及相关资料,提交至县人防办存档。

  2.易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县人防办参与项目的联合竣工验收,规划部门应当提供项目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文件,用于核算和征缴易地建设费的差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易地建设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征缴的易地建设费,全额上缴人防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人防工程建设、维护和管理,县财政、发改、审计、人防共同做好人防经费的监督管理。

  3.人防指挥工程和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县人防办负责;其他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负责,接受县人防办的指导监督;所有权人合并、分立、破产的,其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由人防工程地面建筑物或者土地受让人负责;未交付使用的新建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人防工程的义务。对拆除、报废、损毁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单位和个人,由县人防办按实时造价的150%赔(补)偿征收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

  五、保障措施

  1.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地上地下工程同步规划、统筹兼顾的原则,有计划地组织实施人防工程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防护体系。

  2.县人防办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人防工程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加强项目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

  3.县人防、住建、规划、国土、发改等部门在人防工程管理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人防指挥工程和公用人防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经费由县财政负责统筹安排。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实施办法》相冲突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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