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0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合格证核发行政许可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 来源:卫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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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MBON1266X010702
行政许可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合格证核发
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0日
实施日期:2017年10月01日
bt365体育在线网址政务中心发布
一、办理要素
(一)适用范围:法人、公民、其他组织
(二)事项类型: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
(四)受理机构:湘潭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
(五)决定机构:湘潭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县教育局核发《托幼机构办园行政许可》的托幼机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八)申请材料目录:
1.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表1份 ;
2.法人代表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托幼机工作人员花名册1份;
4.所有工作人员《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复印件1份;
5.《卫生保健人员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份;
6.《餐饮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7.托幼机构房屋平面图(新办园)1份;
8.所有工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资质复印件(新办园)1份。
二、办理流程:
1、申请
申请人提出申请。
2、受理
湘潭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儿童保健科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办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3、审核
(1)初审
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工作人员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对符合条件的,县妇幼儿保科负责人复审。
(2)复审
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负责人在15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15个工作日内)内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主管院长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4、决定
县妇幼主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湘潭县妇幼保健院儿童保健科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通知领取《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对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三、有关说明
收费标准:收费
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4号文件:场地评审费:40-200㎡100元,200-400㎡150元,400㎡以上200元;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10元/人/天。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1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合格证核发
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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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 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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